平顶山技师学院章程
序 言
平顶山技师学院前身是平顶山市技工学校,创办于1959年,2007年8月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更名为平顶山高级技工学校,2015年8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平顶山技师学院。学院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河南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校、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河南省数控铣制造团队挑战赛集训基地、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先进单位、省职教攻坚先进单位和省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国家首批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培训教研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文明校园、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学院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和 “内抓管理、外树形象、铸就品牌、服务地方”的办学指导思想,基本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实习实训与工作岗位紧密衔接,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新模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立足平顶山、服务河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创新型、特色明、开放式、国际化的现代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平顶山技师学院;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略名为:PDSIT;网址:http://www.pdsjsxy.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137号。
学院设两个校区,其中北校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南校区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学院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行政主管部门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指导部门是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导(参与)学院重大决策,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学院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平顶山技师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由学院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高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八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走高职路,举创新旗,打实力牌,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文化育人、复合育人、协同育人”系统改革,培养“德技并进、学思并举、脑手并用”的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以举办专科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条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部)各专业招生比例,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办学条件,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动态优化设置专业,全面建设“主干专业+拓展专业”的复合式专业平台,形成电气工程类、现代制造类、汽车工程类、信息工程类、现代服务类、幼儿教育类六大专业群布局。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建设以“专业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项目课程”“专业课程+创业课程”“文科课程+理工课程”和“实训课+顶岗实习”为主的复合课程平台,建立与完善教学运行与管理的条件和制度保障体系。推行“政校行企”多元参与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五条 创新育人载体,弘扬中外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时代特色、城市特色和校本特色,彰显民族精神,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瞄准一流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发、师资建设等方面,大力推进国际与跨境合作。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及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员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对学院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专家治学、多元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学院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派协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平顶山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院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三条 院长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制定招生方案,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对外代表学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处理重大事项应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由院长主持。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副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全院学术性事务,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针对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举措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学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校外专家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并研究、决定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教代会依照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平顶山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学院支持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平顶山技师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技师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平顶山技师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院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多种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公务管理、办学经费筹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学生(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变更、撤销,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院自主设置。院内各单位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和岗位(专业)相近的原则设置教学系(部)。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八条 系(部)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系(部)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九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系主任或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 系(部)党支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系(部)履行职责。
各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探索建立以系(部)为单位的学生工作管理的新模式,重点实施寓教育于生活的文化育人理念,深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和全人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实践与创新能力、团队精神以及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职业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学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团体、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按国家和学院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等级证书或证明,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院的管理和指导。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者服务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训:传承 创新 崇德 尚技
校风:明礼 修身 匠心 匠艺
教风:乐教 博学 敬业 爱生
学风:乐学 善思 厉行 厉远
第六十二条 学院LOGO以深蓝色为主调,围绕圆形上方均匀排列学院中文名称:平顶山技师学院,下面均匀排列学院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圆形中间图案中“1959”是学院创办的年份,中心图案以学院简称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PJ”基本形态变化而来,齿轮图案寓意机械专业办学历史悠久与团队协作之意,中文校名与英译校名放在外围,饰以同心圆,寓意上下同欲、画出高质量发展的同心圆。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灵活设定。
第六十四条 遵照有关法律对校训、校徽等学院标识申请商标保护,依法对学院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六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
章程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